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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培訓教材一

          來源:本站  作者:匿名  發布:2023/1/25  瀏覽次數:2082

          第一編  知識產權總論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這一術語源于德國,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國香港譯為:智力產權;中國臺灣譯為:智慧財產權;中國大陸譯為:知識產權;日本譯為:無體財產權。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征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

            () 專有性

            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排他性不同

            () 地域性(國際私法而言)

            有形財產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知識產權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

           (三)時間性

           (四)可復制性

           三、知識產權的主體

              知識產權的主體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 其原始取得,是以創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

              2. 其繼受取得,一般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會產生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 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奉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

          1)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國民待遇

          2)在中國無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按照雙邊或國際公約確定外國人權利義務

          3)前者之外:按照互惠原則確定權利義務

          四、知識產權的客體¡ª¡ª知識產品

              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對象,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

               ()知識產品的類別

              1.創造性成果:如作品、工業技術

              2.經營性標記:如商業性注冊商標

              3.經營性資信:如綠色標志、國家地理標志等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二)知識產品的基本特點

              1.創造性    2.非物質性

              3.公開性    4.社會性

              五、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

          1)版權或者著作權(2)鄰接權(3)專利權

          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

          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

          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

           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志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未披露的信息專用權

          (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六、知識產權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法律體系

             知識產權法是指調整因確認、保護和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知識產權法主要調整的關系包括:

              1、知識產權歸屬法律關系 2、知識產權行使法律關系

              3、知識產權管理法律關系 4、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關系     

          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①著作權法律制度      ②專利權法律制度

          ③工業版權法律制度    ④商標權法律制度

          ⑤商號權法律制度      ⑥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⑦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  ⑧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等等。

           

          第二編   著作權法律制度 

           

          第一章  著作權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著作權的概念及特征

           一、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

          二、著作權的特征

           1 權利主體范圍廣泛  2 權利客體范圍廣泛

           3 權利的內容豐富多樣 4 權利的產生簡單便捷

           5 權利的保護期限長久         

          第二節  著作權與相關民事權利的區別

           一、著作權與所有權

            1.著作權客體具有無形性。  2.著作權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權權能的可分性。 4.著作權存續的有限性。  5.著作權具有人身性。

           二、著作權與商標權

             1.二者在權利取得及保護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2.二者在一定情況下還可能發生交叉關系。

            即商標設計圖案可以作為商標受商標法的保護,也可以構成一件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著作權與專利權

             1.著作權并不保護作品的思想,而只保護作品的表現方式。專利權所保護的是發明人創造的思想內容。

             2.著作權并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的,而只要求它是獨創的。專利權保護的客體必須具有首創性。

             任何作品只要是獨立創作的,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對于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這是首創性獨創性的區別。

           

          第二章  著作權客體——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文藝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第一節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一、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條件

           1、獨創性:是此作品區別于彼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

           2、可感知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

           3、可復制性

          4、合法性: 原《著作權法》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三、作品的類別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四、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

          1、法律、法規及官方文件。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節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作品。如民間剪紙、民間皮影、民歌等。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要特點1.集體性。 2.長期性。  3.變異性。 4.繼承性。      

           二、國際保護民間文學形式的法律制度

              1、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分歧嚴重。歐洲及西方發達國家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于公有領域,可以自由復制和表演,無需經過許可和交付使用費。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卻主張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版權保護或其他保護。

              2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討論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

              按照條款規定,許可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授權和收取使用費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國家主管部門或社會群體。但發達國家的國內立法中并未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原則有任何體現。    

           三、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1990年《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其專門立法保護依然空白。

              目前司法實踐: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由產生、傳承該作品的特定區域民族群體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區域政府有權代表該區域民族群體作為訴訟主體主張權利。

              2、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等再度創作,無須經過許可,也不需支付相關費用,但不論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標注創作和傳承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族群體名稱。

              3、對于不當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侵權行為給創作和傳承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族群體精神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著作權的主體確認

                  

             著作權主體,也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主體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我國著作權的取得方式為自動取得,即當作品創作完成時,作者因進行了創作而自動取得作品的著作權,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續。

          第一節  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原始主體,是指在作品創作完成后,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

              一、作者

             作者就是創作作品公民。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視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如果某一作品雖是由公民創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來承擔責任,那么就應把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它同公民一樣享有作者所應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及人身權。

          第二節 著作權的繼受主體其他著作權人

              繼受主體,也稱其他著作權人,是指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國家。

             一、因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律規定取得著作權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權

          第三節  特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一、職務作品的權利主體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1.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權利主體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權利主體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四、演繹作品的權利主體

           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權。

           五、匯編作品的權利主體

             匯編作品,是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匯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主體

             該類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該類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七、美術作品的權利主體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四章  著作權內容及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內容是著作權制度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第一節  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指作者基于作品創作所享有的與人身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一、著作人身權的內容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

            1、公民作品發表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發表權為作品創作完成后五十年。

            2、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 

            一、著作財產權的概念和性質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性質明顯不同于著作人身權,它可以轉讓、繼承或放棄。

          二、著作財產權的內容

          (一)復制權  (二)表演權(三)廣播權  (四)展覽權(五)發行權  (六)改編權 (七)翻譯權 (八)匯編權(九)攝制權 ()出租權(十一)信息網絡傳播權    (十二)放映權(十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

           1、公民作品,其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一般規定保護。 

            注意: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31日計算。

                 

          第五章 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即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組織者權、出版者權。

          第一節  表演者的權利

            一、表演者的定義

            所謂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如演員、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演出公司等。

            二、表演者的義務

            1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的,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權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表演者的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二節  音像制作者的權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義

           音像制作者,是指將聲音、形象或兩者的結合首次固定于物質載體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義務

            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3.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5. 音像制作者在制作發行作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權利

           1、復制許可權  2、許可發行權

           3、許可出租權  4、許可網絡傳播權

          第三節  廣播組織者的權利 

          一、廣播組織者的定義

           廣播組織者,是指通過無線電波傳播由聲音或圖像或由二者構成的實況或錄音制品的人。

          二、廣播組織者的義務

          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除本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支付報酬。

          3.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4.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三、廣播組織者的權利

              1.許可他人播放的權利。

              2.許可他人將其制作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

           第四節  出版者權利

            出版者,即圖書、報紙、期刊出版人。

          一、出版者的權利

           1、專有出版權   2、版本權    3、修改權

           4、獨占權       5、轉載權    6、決定權

           二、出版者的義務

              1、訂立合同    2、支付報酬   3、履行合同

              4、重印再版通知著作權人 

              5、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決定權

             報社為15日;期刊社為30日;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該期限內,投稿人未收到決定刊登通知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

           

          第六章  著作權的限制
          第一節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已經發表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是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節  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章   著作權利用

          第一節  著作權轉讓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財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主要特征有:

           1. 轉讓對象是著作財產權。

           2. 該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

           3. 該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

          第二節  著作權許可使用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

            1.著作權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權。

            2.被許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使用權再讓渡給第三人,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

            3.在一般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不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專有許可使用的被許可人能夠以自己名義因專有使用權被侵害提起訴訟。

          第三節  著作權合同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著作權的某一權能或多項權能的使用而達成的協議。

           1. 諾成性。2. 雙務性。 3. 有償性。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幾種具體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1.圖書出版合同。2.合作出版合同。3.報刊刊登作品合同。4.作品改編合同。5.作品翻譯許可合同。6.表演合同。7.音像制作者權許可使用合同。 

           二、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受讓人就權利人對作品享有的財產權部分或全部的轉讓而達成的協議。

             著作權轉讓合同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主要條款有:

             1.作品名稱。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3.轉讓價金。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注意: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八章  著作權法律保護

          一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二、侵權行為的種類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未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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